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9-11

厦门市同安区艺塑发屋理发店:

  (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居安里*****号, 联系电话15******09,经营者柯*丽,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50221********256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2020年6月18日开始在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居安里****从事美发服务活动。

  以上事实有2020年8月17日《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柯*丽2020年8月18日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柯*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照片3张为证。

  你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处以人民币壹仟元(¥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全市各代收罚没收入的银行网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集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地址:厦门市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B幢,邮编361003,电话:5532756)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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