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降低政策期限的通知
2017-02-13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延长《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16〕73号)中关于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政策期限。具体如下:

  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4%调整为3%,减征后参保人员各项保障待遇不变,仍按照减征前的标准划拨个人帐户。

  该项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8日


阅读PC版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