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12-27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厦门市同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1日

厦门市同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完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10〕36号)及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全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其标准按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2016年度筹资标准统一为每人600元,其中政府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为470元,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为130元。今后筹资标准若有调整,按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低保、残疾的城乡居民免缴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农村独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资金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由政府资助参保的对象,按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补助资金的部分以及低保人员免缴医疗保险费的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残疾人员免缴的医疗保险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承担。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包括:门诊、住院、家庭病床、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等,按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城乡一体化,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镇(街、场)具体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组织发动工作,要指定专人具体经办,明确各村(居)具体负责的人员,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区人社局、区社保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综合管理、政策配套、业务经办、待遇支付、宣传解释等方面的工作。

2.同安地税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参保、登记申报、基金征缴等方面的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的预算、审核及拨付工作,确保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转入医保基金专户内。

4.各镇(街、场)负责本辖区的村(居)委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组织等方面的工作,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及非在校未成年人的参保登记,并统一向区地税局办理参保申报手续。

5.区民政局及残联负责本辖区低保人员、残疾人员等对象的收集登记,并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6.区卫计局负责计生优抚人员的缴费补助工作。

(三)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各镇(街、场)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辖区内参保的组织工作,将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落实情况列入镇(街、场)绩效考评的内容。

四、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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