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11-10

区直各办、局:

《同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9

同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

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人力资源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区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购买主体),确因完成工作任务需要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统一向社会承接主体实施购买。

第三条 使用人力资源购买服务,实行“因事购买,事结退出”的灵活购买机制。

第四条 人力资源购买服务及相关事项应经区长专题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章 购买方式

第五条 购买主体申请购买服务,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和报批。

第六条 经区长专题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向承接主体购买服务。

承接主体,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人才、劳务派遣公司或区属国有企业等单位。

第七条 购买服务应定量或定期,原则上期限不超过两年,若期满确因工作任务未完成,仍需继续购买服务,购买主体需于购买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经研究确定后方可再实施购买。

第八条 购买任务完成,购买服务终止,服务经费停止支付。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购买申请。购买主体根据单位工作实际,科学制定购买需求,向人社局提出购买申请。

第十条 初核初审。人社局汇总各购买主体的购买申请,每季度上旬会同区编办、区财政局进行联合初审并形成报告。

第十一条 确定购买。区人社局提交人力资源购买报告给区长专题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明确各购买主体的购买事项,包括购买总量、购买期限等,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采购审批。购买主体根据区长专题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科学制定购买方案,向区财政局提交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实施购买。购买主体根据区财政局的采购审批结果,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承接主体购买服务。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说明事项,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申请购买服务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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